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513号
原告:***,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河南锦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230号大民都市花园4幢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电网北京电力集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化星城健德三里甲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锦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北京电力集团、北京北控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银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