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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雅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雅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79153846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四号写字楼11层11108室。 法定代表人:才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091637612L,住所地:湟中县上新庄镇加牙村。 法定代表人:安建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雅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青0104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雅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9000元、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安建革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长城牌、×××长安牌车辆登记手续、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友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湟中区上新庄镇工业园区创业路11号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湟中县上新庄镇加牙村查找其可供执行财产,但未查找到。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违约金29000元、律师费5000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0104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爽 审判员 马 志 峰 审判员 王孜力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福 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