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雅雄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11层11108室。
法定代表人:才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雅雄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人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