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6952号
原告: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胖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胖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