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沪0110民初1777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工资6,9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71元;3、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销售经理,从原告入职到2018年6月27日离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发放2018年6月的工资。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及补偿款共计15,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它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