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5663号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2楼205室-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10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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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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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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