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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5663号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2楼205室-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10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