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恢563号
申请执行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延安路26号。
组织机构代码:22469804-9。
法定代表人张秀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富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金城路3626号。
组织机构代码77929953-5。
法定代表人范怡,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城区秋涛支路336号(8楼)。
组织机构代码:73527339-2。
法定代表人范财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怡(又名范芷亦),女,生于生于1983年10月4日,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杭州富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范黎强,男,生于1967年2月6日,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杭州富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11月29日,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杭州富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富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范怡(又名范芷亦)、范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与被执行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富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范怡(又名范芷亦)、范黎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再不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