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佳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日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6364号
原告:陕西佳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第1幢5单元9层509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世芳。
委托代理人:杨永华,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潼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日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军民东路北街1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倪日富。
委托代理人:柳嘉利,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昌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41号(龙岭里金川路南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沈斌。
委托代理人:崔伯峰,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佳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日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昌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佳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3.8元,由原告陕西佳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方
人民陪审员  黄凤英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