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302财保75号
申请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金川西路41号(龙岭里金川区路南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沈斌,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泽洪,职务:总经理。
**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诉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4990000元(卡号:**********)予以冻结;申请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川支行开立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990000元(卡号:**********);
二、冻结申请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金川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卡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恩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