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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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493号
原告(反诉被告):***(身份证号:×××),男,藏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6号制药厂家属院3栋1单元12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水宾,西宁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身份证号:×××),男,汉族,1951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果洛路泰宁花园福园19栋211室。
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