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宁执字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禄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青海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478198.65元,并给付返工费用120844.44元和维修费用46068元。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6750元。因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闫 杰
审判员 殷旦欠
审判员 王有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