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苟青海与西宁市第一建筑公司有限公司、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苟青海,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蓉,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力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平,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青海诉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苟青海以我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青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青海撤回对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青海负担。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