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苟青海与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初字第104号
原告苟青海。
委托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永,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平,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苟青海与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10月1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苟青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永、第三人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苟青海以其与西宁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益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苟青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苟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苟青海负担,剩余17800元退还苟青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