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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29449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谢一帆,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新洲路63号一楼。
负责人:王忠春。
委托代理人:钱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11楼S1101-05、S1118-24房。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告:广东省东莞监狱,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新洲。
负责人:张贵灵。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业公司)、广东省东莞监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成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一帆,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辉、张李**到庭参加诉讼。珠江物业公司及广东省东莞监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1月入职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处,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将原告派遣至广东省东莞监狱处任配菜员。2019年12月31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广东省东莞监狱厨房蒸饭时,由于地面湿滑而摔倒,导致原告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胸部挫伤,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8日在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6月16日,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要求珠江物业东莞公司付医疗费,但珠江物业东莞公司仅通过保险公司报销了部分费用,拒绝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后原告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碣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以原告与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珠江物业东莞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珠江物业东莞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债权债务应由珠江物业公司承担。广东省东莞监狱作为厨房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使得厨房的地面湿滑,导致原告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32555.53元(医疗费2961.83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4127.7元、残疾赔偿金96236元、鉴定费2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珠江物业东莞公司辩称,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系原告不愿意协助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向保险理赔。2、原告仍在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处工作,其诉请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3、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足额支付了原告每月工资,其诉请误工费没有依据。4、原告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其诉请没有依据。
被告珠江物业公司、广东省东莞监狱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原告与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约定珠江物业东莞公司聘任原告从事配菜员岗位,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工资按月支付,每月基本工资为172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将原告派遣至广东省东莞监狱的厨房任配菜员。2019年12月31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厨房端着生米和水准备煮饭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后原告被送至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被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2020年1月18日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门诊继续治疗,定期复查X光,骨愈合后回院拆除内固定物(约1年半左右,费用约1万元)。2020年4月14日、7月8日,原告在东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
原告就其伤情于2020年6月12日委托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2020年6月16日该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2020年8月1日,原告回到广东省东莞监狱继续为珠江物业东莞公司提供劳务。
另查,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393元/月,原告受伤后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共向原告支付了停工期间的工资15007元。被告已为原告向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意外伤害团体保险,2020年5月18日,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了意外医药补偿19849.08元、意外伤害住院责任1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退休返聘协议、工牌、不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仲裁申请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排班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残疾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工资条,珠江物业东莞公司提交的团险理赔决定书及附表、团体险内容,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珠江物业公司、广东省东莞监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为珠江物业东莞公司提供劳务,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为珠江物业东莞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劳务提供者,其受伤的地点为其长期提供劳务的地方,其对该工作环境及工作流程理应是熟悉的。然而原告在其熟悉的工作场所,对地面情况注意不够,未对其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减轻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珠江物业东莞公司是珠江物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珠江物业公司应对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广东省东莞监狱并非原告的雇佣方,原告要求广东省东莞监狱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原告的举证情况,并结合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原告因受伤治疗产生医疗费24610.91元,原告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为原告向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意外伤害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意外医药补偿19849.08元、意外伤害住院责任1800元,共计21649.08元。故原告主张尚有医疗费损失2961.83元,本院予以支持。
2、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拆除内固定物需花费10000元治疗费,提交了出院记录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该费用是原告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8日,按照100元/天的伙食费标准,伙食补助费应为1800元。
4、营养费: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500元。
5、护理费:原告住院18天,被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主张需要护理人员一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按照护理人员每天150元计算护理费为2700元。
6、误工费:原告自2019年12月31日受伤后,持续治疗至2020年7月8日,原告要求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020年6月15日,本院予以采纳。按照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3393元/月,误工费应为3393元/月÷30天×167天=18887.7元。
7、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情经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对该伤残等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应为48118元/年×20年×10%=96236元。
8、鉴定费:鉴定费:2730元,原告已提交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9、交通费:考虑到原告因伤情治疗确实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为500元。
最后,以上各项共136315.53元,由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珠江物业公司承担70%为95420.87元。另,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给其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故根据该损害后果,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和考虑东莞市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珠江物业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则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珠江物业公司共应向原告赔偿98920.87元。原告受伤后珠江物业东莞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5007元,则珠江物业东莞公司、珠江物业公司还应向原告赔偿83913.87元。对原告超过上述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83913.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41.46元,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9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蕾
钟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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