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辖21号
原告:广东省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西粤南路123号大院1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麦金凤,经理。
被告: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东路371—375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11楼S1101—05、S1118—24房。
法定代表人:邓宇杰,董事长。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6085、63元及诉讼费用。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被告在2018年至2020年为该院的物业服务公司,现诉讼争议事项也涉及该院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工作,该案由该院审理不妥。故请示中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虽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励
审判员 陈小红
审判员 王默朗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丽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