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299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郊夏茅。
法定代表人:陈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奕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恩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11楼S1101-05、S1118-24房。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乐天街96号。
负责人:陈海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奥的斯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珠江物业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下称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奥的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奕兰、钟恩华、被告珠江物业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的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立即向奥的斯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款合计158400元。2、判令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向奥的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8400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至付清维修保养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为12196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承担。上述合计为人民币280368元。本案诉讼中,奥的斯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变更为2020年3月26日。事实及理由:奥的斯公司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签订《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编号:M2520437)。双方约定由奥的斯公司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12台电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双方在维保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周期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若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奥的斯公司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奥的斯公司依约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但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在维保合同到期后,并未向奥的斯公司支付应付维修保养款,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奥的斯公司合法权益,遂成讼。
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共同辩称:奥的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履行义务,违约在先,导致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奥的斯公司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不足以证实其已实际向被告提供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无需支付合同款项给奥的斯公司,奥的斯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已约定了奥的斯公司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奥的斯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事实上奥的斯公司却存在诸多违约情形。其所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时间是2019年8月和2019年11月份,而且实际上的维保单位主要是案外人广州市昊升电梯有限公司,而且维保合同的时间系2019年6月份17日才开始,也就是说《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大,不能作为认定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而且,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之一系《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适用的标准系《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后者主要是针对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系对电梯安全性能的检验,一般对于电梯没有重大安全问题的都会检验通过,但是检验通过并不能代表奥的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服务标准履行完合同义务,两者的要求不一样。本案奥的斯公司并未能举证证实其完成履行了合同的维修保养义务,因此,奥的斯公司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实其已经完全履行完合同义务,其无权要求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合同款。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委托奥的斯公司对约定电梯进行的维保是属于全保的性质,电梯所有部件、配件需要维修或更换所需的任何耗品,奥的斯公司都要负责,其需要提供大修或修理服务。而且,奥的斯公司除了对电梯作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还需随时听取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反馈,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做认真分析及纠正。周期性检查所有安全设备,并作安全测试,发生故障应第一时间处理解决。按照要求系统性地检查、调整、润滑,修理或更换相关的电梯部件。同时,奥的斯公司还需要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其中第五条规定,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四)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六)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八)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九)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十)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十一)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规定,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第七条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第九条规定,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然而,奥的斯公司并未按照前述约定以及规定内容为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提供服务,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就电梯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异响、噪音大、停梯、主机没油、按钮损坏、发生故障没有回应的情况多次向奥的斯公司反馈、投诉,奥的斯公司多次无视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反馈情况,无视小区业主使用电梯的安全问题,对存在的电梯问题置之不理。更为重要的是,奥的斯公司作为专业的维保单位,在明知电梯部件以及配件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况下,都不予更换,直到今日仍未组织相关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修或更换零部件,严重损害了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权益,也导致小区业主使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后期,电梯被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查不合格,并向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出了《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在具体时间节点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需支付维保费给奥的斯公司,但是当奥的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该约定对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不适用。况且,合同第1.3.5款也约定在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付款前,奥的斯公司是需要先提供发票给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但是奥的斯公司的发票最早是在2020年4月开出的,那时候双方已产生了纠纷,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要奥的斯公司解决电梯问题,但奥的斯公司均未予解决。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此,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有先履行抗辩权,奥的斯公司无权要求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支付服务费。奥的斯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更加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而且违约金的标准明显过高。奥的斯公司违约在先,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无需支付维保费,更加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而且,奥的斯公司诉求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明显过高。因奥的斯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经济损失,奥的斯公司应对此进行赔偿。如前所述,在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现电梯存在诸多问题,并多次发函反馈、投诉给奥的斯公司仍得不到解决后,基于安全考虑,不得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电梯存在的问题整改,由此,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支付了20万元整改费给第三方公司。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认为,该费用系由于奥的斯公司怠于行使合同义务导致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对此进行赔偿。涉案合同系奥的斯公司与酒管白云分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酒管公司无关,奥的斯公司从未为酒管公司提供任何服务,无权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综上,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认为奥的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l、判令奥的斯公司赔偿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反诉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为止);2.判令奥的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8日,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与奥的斯公司签订《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合同约定奥的斯公司为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编号为D6NE3965-D6NE3976合计12台电梯提供全保维护保养服务,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奥的斯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和合同责任为:按国家、行业及奥的斯全球保养规范进行全面维修保养,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对电梯安全部件、机房部件、轿厢部件、井道部件、底坑部件、曳引钢丝绳或曳引钢带、液压梯、扶梯等的检查、调整、清洁、润滑和更换;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属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提供24小时召修服务;随时听取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反馈,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做认真分析及纠正;保留例行保养记录;为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储存合理数量的备件,当电梯配件发生正常消耗磨时候,免费对相应配件(包括部件及零件)进行修理或更换。合同同时约定,奥的斯公司将对每一条维保路线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奥的斯工地质量安全稽查。且奥的斯公司应承担其原因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现电梯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异响、噪音大、停梯、主机没油、按钮损坏、发生故障没有回应的情况,奥的斯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以及责任范围提供维保工作,而且在电梯存在部件需要更换的情况下,也没有进行更换解决。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多次反馈问题给奥的斯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解决问题,但奥的斯公司均置之不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导致电梯被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查不合格,并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出了《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基于安全考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对电梯进行整改,并产生了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系由于奥的斯公司的不作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应由其承担。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真实有效,奥的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给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起反诉。
奥的斯公司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全部反请求,理由如下:一、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与第三方电梯维保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价款与本案无关,该费用应由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自行承担。反诉请求所谓损失不能证明是奥的斯公司造成的,也没有提供具体维修项目及明细,不能证明具体的经济损失。第三方公司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其提出的所谓检查报告及所谓问题,我方不予确认,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是电梯的问题。案涉电梯经过该公司大修之后还不能通过2020年的抽检,奥的斯公司对其专业能力表示怀疑。二、奥的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保义务,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奥的斯公司支付维保费用,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存在严重违约,并恶意制造诉讼,就是为了不支付维保费用。根据奥的斯公司提交的第2组证据-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证明在奥的斯公司作为维护保养单位,在2019年6月17日-2020年6月16日维保期间维保的十二部电梯通过2019年-2020年电梯年检。奥的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十二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已履行电梯维保义务,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扣留奥的斯公司的维保单,拒绝支付整年的维保费,违约情节恶劣。三、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形成的时间,均是在2020年6月中旬,双方合同在2020年6月16日就到期。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的时间发生在合同维保期最后几天,而在前面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也从侧面反映奥的斯的服务质量没有大的问题,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在合同结束时所提出的异议并非为了交涉问题,其表现的行为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而是为了更换电梯维保公司。其在合同结束第二天即2020年6月17日就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在2020年7月才发函和奥的斯公司说不续签,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完全不讲诚信。四、案涉电梯被特种设备研究院抽检不合格时间为2020年9月4日,2020年6月17日起,案涉电梯维保单位为第三方广州然得电梯有限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整改协议,对电梯进行大修,支付了几十万元。2020年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手动紧急装置”、“超载保护装置”,但该两项在2019年年检报告中显示是检验合格,证明在奥的斯公司维保期间,案涉电梯并不存在这些问题。案涉电梯经过第三方大修后抽检仍不合格,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花了几十万元,连基本问题都解决不了,应该向第三方公司主张损失,却将责任归责于奥的斯公司,明显系滥用诉讼权利,请求法院驳回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五、关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主张的先诉抗辩权,按照合同第1.3.2条约定,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珠江物业应当按季度向奥的斯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直至开庭当日奥的斯公司尚未收到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支付的电梯维保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所主张的先诉抗辩权毫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珠江物业公司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同意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合同编号为M2520437,约定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被告提供12台电梯(设备号分别为:D6NE3965、D6NE3966、D6NE3967、D6NE3968、D6NE3969、D6NE3970、D6NE3971、D6NE3972、D6NE3973、D6NE3974、D6NE3975、D6NE3976)的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每月保养费13200元,合同保养费总计158400元,付款周期为3个月,分4期支付,各期保养费均应在各付款周期的第壹个月届满之日的25日前支付,奥的斯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客户已经付款,客户应保留有关付款的银行记录。双方一致同意,奥的斯于本合同约定的各期保养费应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向客户开具与当期应付款金额等额的发票。发票不构成客户已付款凭证,具体付款时间仍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客户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奥的斯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奥的斯要按国家、行业及奥的斯全球保养规范进行全面维修保养,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包括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当电梯配件发生正常消耗磨损且依靠日常维护保养不能安全运行时,免费对相应配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但非奥的斯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任何第三方使用、管理不当等)造成配件需要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奥的斯可提供有偿服务等。出于安全的需要,客户不能允许未经奥的斯授权的人员修理、改动、更换设备的任何配件。否则,对此产生的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奥的斯公司表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但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未能支付任何服务费,遂成讼。诉讼中,奥的斯公司为证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涉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标志。该份证据显示,设备号为D6NE3965、D6NE3966、D6NE3967、D6NE3968、D6NE3969、D6NE3970、D6NE3971、D6NE3972、D6NE3973、D6NE3974的十台电梯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年检,检测结果均合格,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0年11月,电梯制造日期均为2001年11月5日,电梯在单位内编号分别为:9栋1#、10栋3#、11栋5#、12栋7#、13栋9#、9栋2#、10栋4#、11栋6#、12栋8#、13栋10#;设备号为D6NE3975、D6NE3976的两台电梯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年检,检测结果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8月,电梯制造日期为1999年12月1日,电梯在单位内编号分别为:8#、7#。另外,《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案涉的12台电梯使用地点均为白云区机场西路和顺三街5号又一居花园,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检验依据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2、《关于又一居现场维保单原件移交的沟通函》、快递单。该份证据显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送《关于又一居现场维保单原件移交的沟通函》,要求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支付案涉合同的服务费,并要求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退回2020年上半年合同期内的维保单据原件。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确认其在《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签订后未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但认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开具发票及提出付款请求,且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故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奥的斯公司向其赔偿维修费损失20万元及利息。为证明上述主张,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拟证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未按照该规则履行维修保养义务。该规则第六条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维保单位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修订维保计划与方案。当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据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维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奥的斯电梯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拟证实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主要用于检测电梯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电梯通过年检,不能代表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履行完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义务。奥的斯电梯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3、《又一居花园电梯大修报价单》,拟证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案涉电梯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更换相关的部件和配件。诉讼中,奥的斯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确认该份报价单是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4月发送给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该份证据显示,又一居花园8栋至13栋的电梯有多个零配件需要更换、调整,报价单并载明了大修报价的总金额共计208692元。奥的斯电梯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诉讼中,奥的斯公司表示因案涉电梯使用年限较长,电器非常老化,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保证电梯后续运营安全提出了更换零部件的建议,但是电梯零部件并非已经达到了必须更换的标准。
4、《关于电梯维保问题的复函》及微信聊天记录。该份证据显示,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工作人员耿经理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赵莉莉于2020年5月29日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进行联系,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如下:2020年5月29日,赵莉莉:“耿经理,那台13栋的停梯,最迟下周一修复”。耿经理:“哦”、“麻烦你了”。2020年6月10日,耿经理:“13栋轴承电梯坏了11天,在你的帮助下才修好,那3套换哪去了,希望你了解一下”。赵莉莉:“好的,我看看”。随后,耿经理向赵莉莉发送《关于电梯维保问题的复函》,并询问:“看看约个时间”,其中《关于电梯维保问题的复函》载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服务部:我司又一居花园项目与贵司签定电梯维保全包合同一年以来,电梯维保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我司表示强烈不满,望贵司能派高管到又一居花园项目对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协商维保期内费用问题”。赵莉莉随后回复:“好的,您看下周二下午三点可以吗?”奥的斯公司对《关于电梯维保问题的复函》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不予确认,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5、《关于电梯维保退场交接的通知函》及妥投证明。该份证据显示,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送《关于电梯维保退场交接的通知函》,载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服务部:我司又一居花园项目与贵司签定电梯维保全包合同已于2020年6月16到期,但贵司直至今日仍未派人进行退场交接,且遗留问题均未解决。请贵司3日内派人进行相关交接及问题整改确认工作。否则我司将邀其他公司进行遗留问题的排查及整改工作,整改费用由贵司承担。”奥的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6、《关于电梯维保费用商议函》。该份证据显示,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送《关于电梯维保费用商议函》,载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服务部:我司又一居花园项目与贵司签定电梯维保全包合同已于2020年6月16日到期,贵司在合同期内未尽到维保责任,导致电梯存在大量问题(见附页),对于上述情况,我司只支付贵司一个季度的维保费用同时不再续签维保合同。”奥的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7、案涉电梯现场相关照片,拟证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尽到维保责任,导致电梯存在诸多问题。该份证据显示的照片拍摄于2020年6月17日,照片显示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为1栋2梯、3栋2梯、8栋1梯、8栋2梯、9栋1梯、9栋2梯、10栋1梯、10栋2梯、11栋1梯、11栋2梯、12栋1梯、12栋2梯、13栋1梯、13栋2梯。奥的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8、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该份证据显示,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20年9月4日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出九份《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载明案涉电梯中有九台电梯存在问题,问题主要为: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欠缺电气开关、超载保护失效、轿厢内未张贴乘客须知、紧急对讲无法与救援处取得联系。经本院比对《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与案涉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为9栋2#、10栋3#、10栋4#、11栋5#、12栋7#、13栋10#、12栋8#、11栋6#、13栋9#,上述电梯在2019年11月4日定期检查时,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的上述项目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奥的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9、《又一居花园项目电梯检查报告》、《协议书》、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该份证据显示,广州然得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又一居花园项目电梯检查报告》,表示又一居花园的8栋1、2号梯、9栋1、2号梯、10栋1、2号梯、11栋1、2号梯、12栋1、2号梯、13栋1、2号梯存在质量问题,该份报告所附的照片与两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案涉电梯现场相关照片基本一致。随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委托广州然得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梯进行整改。在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广州然得电梯有限公司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开具了17张发票,票面价值总计285819元。奥的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10、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拟证实案涉电梯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维修保养单位为案外人广州市昊升电梯有限公司,2019年11月4日的电梯年检报告显示的一年的年检服务并非全部由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完成。奥的斯公司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11、《关于又一居现场工作的沟通函》,拟证实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多次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反馈电梯故障问题,但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该份证据显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送《关于又一居现场工作的沟通函》,该沟通函包括合同期内现场问题的汇总、配件更换清单等内容。其中,合同期内现场问题的汇总涵盖了客户反馈问题、问题产生原因、解决方案、状态等内容。更换清单显示在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更换了多项电梯配件,更换总金额为72354元。奥的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
12、发票,拟证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开具发票,且在此之前未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主张过维保费,以致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该份证据显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分别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开具了两张票面金额为39600元、73040元的发票。奥的斯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标志、《关于又一居现场维保单原件移交的沟通函》、快递单、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又一居花园电梯大修报价单》、《关于电梯维保问题的复函》、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电梯维保退场交接的通知函》、妥投证明、《关于电梯维保费用商议函》、照片、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又一居花园项目电梯检查报告》、《协议书》、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关于又一居现场工作的沟通函》、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有《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奥的斯公司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总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主张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债权。根据奥的斯公司、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各自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奥的斯公司支付158400元电梯维修保养款及违约金;二是珠江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是奥的斯公司是否应当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赔偿20万元并支付利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奥的斯公司主张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电梯的维修保养服务,要求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全额支付158400元维保费并支付违约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认为奥的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提供相应的维保服务,且其未及时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提供相应的维保费发票,故拒绝支付维保费用。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奥的斯公司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标志等证据证实,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4日对案涉12台电梯进行年检时,检测结果均合格,说明在本次检验时,案涉电梯并无安全问题。虽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的检验标准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存有不同,但不能仅仅因为标准不同就推断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仅仅因为标准不同否认奥的斯公司完成了维保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第二,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提供的《关于又一居现场工作的沟通函》显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合同期内对客户反映的多项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且案涉电梯维保费总额仅有158400元的情况下,其在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更换了价值72354元的电梯配件,说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维保义务。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虽然称其在合同期内对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但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合同期即将届满时才于2020年6月10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出异议,并无证据证实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在此之前曾提出异议。且微信聊天显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收到函件后也积极回应,并不存在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所述的消极怠工问题。第三,虽然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曾于2020年4月向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发送《又一居花园电梯大修报价单》,但该报价单并不足以证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因为,《又一居花园电梯大修报价单》载明的更换配件金额高达208692元,在案涉合同约定的维保费仅有158400元的情况下,要求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行支付高达20万元的更换费用明显不合常理。且《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当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据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维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送函件的行为属正当的告知行为,而非表明其维保服务存在问题。第四,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提供的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形成于2020年9月4日,而案涉合同的履行期限已于2020年6月16日届满,仅仅通过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无法证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合同期内未能履行维保义务。且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载明案涉电梯的主要问题为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欠缺电气开关、超载保护失效等问题,并未显示其他电梯配件必须更换,该份报告侧面印证了《又一居花园电梯大修报价单》仅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建议,而非表明其维保服务存在问题。第五,《又一居花园项目电梯检查报告》、照片等系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委托案外人广州然得电梯有限公司作出,广州然得电梯有限公司并非双方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且该份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多个电梯并非本案所涉电梯,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仅仅依据该份报告主张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第六,对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所述的开具发票问题,案涉合同并未约定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付款需以收到发票为前提,且发票开具仅是合同附随义务,在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长期未履行合同主要付款义务的情形下,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奥的斯公司的付款请求。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该项答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鉴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提供了维保服务,奥的斯公司要求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支付158400元维保费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奥的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奥的斯公司要求被告以158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息标准,奥的斯公司主张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尊服务》约定的付款周期为3个月,分4期支付,各期保养费应当在各付款周期的第一个月届满之日的25日前支付。案涉协议的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每期的维修保养款金额为39600元(13200元/月×3月=39600元),各期维保费的付款时间应为2019年7月25日前、2019年10月25日前、2020年1月25日前、2020年4月25日前。因此,在2020年3月26日前,前三期的维保费118800元(39600元×3=118800元)已经到期,故奥的斯公司要求该118800元的维保费自2020年3月26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剩余的39600元维修保养款,在2020年3月26日时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奥的斯公司要求自2020年3月26日计算该39600元维保费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该39600元维保费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4月26日。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为珠江物业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的财产对前述债务清偿不足的部分,由珠江物业公司负责清偿。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主张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导致其产生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奥的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保服务。而且,《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载明案涉电梯的制造日期主要为1999年及2001年,案涉电梯的使用年限距今已将近20年,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20万元维修费是因为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还是因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所致。因此,鉴于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未能证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亦未能证明其所支付的20万元维修费用系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所致,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要求奥的斯公司赔偿20万元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15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118800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9600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的财产对本判决前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清偿不足部分,由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三、驳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557元(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887元,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负担1670元,并由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其所负担的本诉受理费。案件反诉受理费2150元,由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子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