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9640H。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爱英,女,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公民身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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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450121198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文,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昌,男,200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201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
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地址:南宁市人民东路**澳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56532955E。
法定代表人:张璐。
原审被告:陈加友,男,汉族,1970年12月0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新邵县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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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22197012069337。
上诉人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爱英、黄某、王旭文、王永昌、王某,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陈加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广州市,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当由第一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上诉人***、蒋爱英、黄某、王旭文、王永昌、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陈加友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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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南宁市人民东路**澳门街**,属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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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明良
书 记 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