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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晟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晟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乐天街**。
法定代表人:刘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又一居花园**楼下
负责人:马荣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div>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乐天街**。负责人:陈海青。
上诉人广州晟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又一居业委会”)、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业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4730-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淑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晟家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人,对涉案争议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车位委托其经营管理并收取费用,并为此出具《证明》及《声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作为涉案车位的用益物权人,对涉案车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其有权就涉案车位对外进行出租、使用和管理。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占用车位或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侵害其出租权、使用权。在人民法院相类似案例中也认为受托经营管理人具有对外进行出租、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其依据产权人的授权可以独立享有对涉案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有权提起诉讼。一审处理有误,请求二审法院纠正,支持其上诉请求。
晟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立即将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小区一期4号楼(房产地址:白云区机场西路和顺三街2,4号)首层全部车库(面积220.8636㎡共10个车位)腾退清空返还给其,并向其支付4号楼首层全部车库占用费至实际返还车库之日止;2.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立即将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小区一期5号楼(房产地址:白云区机场西路和顺三街1,6,7,8号)首层全部车库(面积58.2936㎡共3个车位)腾退清空返还给其,并向其支付5号楼首层全部车库占用费至实际返还车库之日止;3.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立即将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小区一期6号楼(房产地址:白云区机场西路和顺三街9号)首层全部车库(面积191.6384㎡共9个车位)腾退清空返还给其,并向其支付6号楼首层全部车库占用费至实际返还车库之日止;4.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立即将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小区一期7号楼(房产地址:白云区机场西路和顺三街11,13号)首层全部车库(面积249.5576㎡共6个车位)腾退清空返还给其,并向其支付7号楼首层全部车库占用费至实际返还车库之日止;5.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立即将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又一居花园小区二期(房产地址:白云区和顺南一街3,5,7,11,13号)负一层规划编号为10、11、20、21、24、25、26、40、41、79、91、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10、111、112、149、150号车库腾退清空返还给其,并向其支付上述车库占用费至实际返还全部车库之日止;6.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向其支付车库占用费利息,利息以车库占用费63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车库占用费全部清偿之日止;7.本案诉讼费用由又一居业委会、珠江物业公司、珠江物业白云分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本案起诉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本案适格原告。本案中,晟家公司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涉案车位(库)登记权属人为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晟家公司并非涉案车位(库)的合法物权权利人,其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根据晟家公司一审提供的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委托晟家公司对涉案车位(库)进行经营管理和收费,故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虽出具《声明书》进一步明确晟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包括涉案车位(库)被非法占用时由晟家公司提起诉讼,但该授权并未改变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仍应以委托人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而非以受托人晟家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综上,晟家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事实、法律依据充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淑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