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593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男,200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浩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为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浩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无为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