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1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麦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JesusCavvetesMondragon。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源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姚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麦斯(天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源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裴然
代理审判员张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