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2民初1553号
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组织机构代码:56980742-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银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