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与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2民初534号
原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鼎欣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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