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