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7民初1830号
原告:**,男,200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保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保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