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7民初1830号

原告:**,男,200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保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保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