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2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环城西路东侧阳光诺林湾55号楼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6739627XG。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7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7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负担189元,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25元,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克伟
审 判 员 王明生
审 判 员 万丙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续婉君
书 记 员 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