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178号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北侧、洋口运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82086573U。
法定代表人:夏福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1516572G。
法定代表人:袁志平。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3元,由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缪战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