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郭里园20幢。
法定代表人袁志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小进,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法定代表人魏德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怡,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张雷,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勤虎,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婷,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德庆,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书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雨民初字第2246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是承担赔偿的主要被告,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上诉人所在地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张雷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3村2幢304室,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学峰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