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08如皋市开发区光华五金电器经营部与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3408号
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光华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太平社区九组(黄加龙所属房屋内)。
经营者:穆光华,男,195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袁志平。
关于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光华五金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光华五金电器经营部于2020年6月6日以被告已于近期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光华五金电器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光华五金电器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如皋市开发区光华五金电器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左建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池 锋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