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687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建,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600711516572G,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志平。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南通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佳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