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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吉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璟宏(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1633号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吉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都坎村都一组(***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O8D2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璟宏(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原粮站)1#楼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31L57Y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吉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天璟宏(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吉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天璟宏(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32元,反诉受理费4198元,撤诉减半收取合计为8965元(原告已预交6866元、被告已预交20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吉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866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天璟宏(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