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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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959号
原告:东阳市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江滨公园1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
负责人:***。
被告: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村民委员会、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