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660号
原告:新疆华诺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华诺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华诺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华诺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诺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988元,退还原告新疆华诺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3,494元,由原告新疆华诺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94元。
审判员 **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