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曙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赖蓝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北路17区7丘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赖蓝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材区9排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女,1995年1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赖蓝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5,523.2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赖蓝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60,756.25元(其中案款355,523.25元、执行费5,233.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