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曙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郭脂、**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143号 原告:郭脂,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北路17区7丘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脂与被告**、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郭脂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脂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实际收取2484元,由原告郭脂负担1242元,退还原告郭脂1242元。 审 判 长 杨     桂     芬 审 判 员          乔 鑫 人民陪审员     **古力 吾斯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涂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