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5323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诚信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木萨尔县诚信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曙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诚信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木萨尔县诚信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诚信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24元,减半收取716.62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诚信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 丹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