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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初字第362号 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仓房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