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初字第362号
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仓房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