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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乐庭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民初5063号
原告沈阳乐庭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宁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浑**新区临波路**号iv>
法定代表人苏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巧,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乐庭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乐庭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70元,减半收取10535元,由原告沈阳乐庭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代理审判员  赵文新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