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7号
原告:李占轮、男。
被告: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翔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占轮与被告山西翔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李占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占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占轮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