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安翔科技有限公司、东胜文化旅游集团沽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4财保59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安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永兴东大街2号南华嘉园小区11号楼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胜文化旅游集团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南外环路旅游局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安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胜文化旅游集团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胜文化旅游集团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的银行存款811252元,账号50×××87,保全价值为811252元。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胜文化旅游集团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银行存款811252元的冻结,账号50×××87。
案件申请费4577元,由申请人河北安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建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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