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登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明珠花苑A区4号楼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计1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芙 人民陪审员  吴 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