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02民初2645号
原告:**,男,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称,2010年 5月 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乌塔公路第二标段(全长 22公里)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工期自 2010年 5月 1日至 2010年 10月30 日止,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 19元。因被告施工的路基分项滞后两个多月,被告与原告协议约定,被告将承包给原告的 22公里建设工程中的10公里分包给他人施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故原告实际完成施工10 公里。被告已付工程款约 900 000元,尚欠原告劳务工资费用378 438 元。另外在施工期间原告组织人员帮被告为倒运水泥 (含装卸费用)共 1008吨,按照30元/吨计算劳务费 30 024元。被告项目负责人***把原告的发电机组借给农场使用,结果把原告的发电机组的柴油机烧了,被告同意赔偿 4 800元。综上,被告合计尚欠原告413 262元( 378 438元+ 30 024元+ 4 8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依法应由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 976.58元,减半收取计3 488.29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