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5609号
原告:***
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
被告:梁明山
被告:高密市顺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鸿坤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密市顺达置业有限公司、梁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密市顺达置业有限公司、梁明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