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5民初457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迟某
被告:仪某
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3707857433956641,
原告**与被告**、**、迟某、仪某、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光、张汝涛、被告**、**、迟某、仪某、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五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家居损失50095元;2、评估费、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购买了位于高密市和社区××公寓××楼××单元××室楼房,暂时没有入住。2019年12月22日,原告发现房屋门口冒水臭气薰天,原告父亲张庆光过去发现,室内全是厕所污水,家具墙壁被泡。经查,系该楼下水管道堵塞所致。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小区物业处理此事,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20年月27日原告委托潍坊朝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损失格为50095元,评估费2000元。原告的损失是由上述五告共同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所受损失不是楼上住户的原因,因为管道物业挖开看发现不是楼上的排污管道堵了,是因为是小区主排水管道堵了。
被告**辩称,同**意见,另外没有人告知我们卫生间暂停使用导致损失扩大。
被告迟某辩称,与**和**的意见相同。
被告仪某辩称,楼下主管道堵了,井盖里污水溢出,这期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不使用下水管道且住户的下水管道通畅。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3月30日房子一直空着,没有居住,原告空着房子的时候仪某也没有去住。2019年8月29日之前都是我自己居住。
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高密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的规定,惠达公寓服务等级介入二星和三星之间,排水主管道的巡查频次应为每季度2次。物业对室外主管道、污水井、化粪池进行巡查的实际频次为一月一次。22号楼污水主管道在2019年12月份的巡查结果为无堵塞,畅通使用正常(附物业公司检查修记录表格);2、物业在小区每个单元都张贴了关于室内下水管道的使用告知书,提醒业主使用污水管道的注意事项(附照片、原件);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4、物业请疏通人员疏通时,发现室外主管道畅通,於堵点位于楼内支管道,投出於堵物为块状油污,分析其形成原因是其楼上住户倾倒污水时,未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将油污倾倒在管道内,致使於堵,其楼上住户应承担一楼住户的损失;5、物业中心接到业主管中污水冒溢的信息后,马上协调管道疏通人员进行疏通,物业通过疏通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为业主减少了损失,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6、对22-2-102户自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价格50095元的损失提出异议。综上,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物业管理义务,在该案中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高密市惠达公寓购买的22号楼2单元102房屋,因下水道返水,导致家中多次被淹,有2020年1月9日及2020年4月3日出警记录予以证明。原告自行评估损失50095元,各被告均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经被告申请并经本院委托,山东鲁伟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现场查勘实物确认的标的物损失评估金额为16642.66元,鉴定费共计2000元。原、被告对价格评估报告书及鉴定费发票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及鉴定费发票予以确认。
被告仪某提交水费费用清单,其中2020年1月份至3月份实用水量是零。提交水表照片两张,2019年12月8日到2020年3月19日水表显示数字一致,表明房屋内无人用水。提交502室租房协议一份,证明从2020年3月20日起租给了他人。被告永安物业公司质证称,水费费用清单上显示2019年12月份产生了三吨水费。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被告仪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四自然人被告提交照片12张,照片显示大量污水从楼外污水井盖溢出,管道井满了导致水溢出。原告质证称无异议。被告永安物业公司质证称,照片拍摄时间不确定,如果是主管道堵塞不应只是原告堵塞,应该都返水。原告提交一份手工绘制的管道堵塞示意图,证明该管道系楼下地面污水井悬浮物上浮将管道井堵塞,导致原告房屋被淹。被告永安物业公司质证称,原告所显示的主管道悬浮物上浮造成管道堵塞无任何依据。其他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四自然人提交的照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示意图为系原告单方绘制,本院暂不予确认。
被告永安物业公司提交《关于高密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明该小区的服务等级标准介入二星和三星之间,排水主管道的巡查频次应为每季度2次。提交关于室内下水管道使用告知书张贴照片,证明提醒下水管道正确的使用方式,并且该告知书已在楼内张贴。提交下水管道日常检修的照片一张及小区污水井、化粪池月检查表原件,证实管道进行日常检修。原告对《通知》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消除被告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室内下水管道使用告知书原告未见到,并且该告知书出没有注明时间,推定系被告事后进行了书写。对下水管道日常检修的照片、小区污水井、化粪池月检查表真实性无异议,但均不能证明被告对涉案房屋及漏水管道尽到维护及检修的义务。四自然人被告均质证称,室内下水管道告知书没有见过。对《通知》及污水井、化粪池月检查表所写内容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否真正的检查或操作。本院对永安物业公司提交的价格通知、日常检修的照片、化粪池月检查表予以确认。室内下水管道使用告知书,没有落款时间且住户均表示未见到,本院对此告知书的张贴情况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与被告永安物业公司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要求为所管辖小区提供维修、管理等服务,因管理、维修不到位对住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一楼道内的住户对共有设施有合理使用、维护的义务,因使用不当对其他住户造成损害,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因下水道堵塞引起污水大量外流,以至于原告家返水被淹,根据被告永安物业公司提交的高密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及服务等级的要求,物业公司不仅需要对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定期检修,亦有义务保证楼内外排水管道等排水畅通。物业公司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修,事发后也进行了相应的维修,但并未维修到位导致原告家自2019年12月22日被淹后又有多次被淹。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经原告陈述及维修查明,下水管道的堵塞物系块状油污,原告楼上各住户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妥善处理,各自然人被告对下水管道的拥堵亦有相应责任。仪某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1月份至3月份无人居住,2020年3月20日起租房给了他人。原告房屋第一次被淹虽出现在2019年12月22日,且堵塞物的形成系生活污水常年排放堆积所致,而2019年12月以前仪某房屋均有人居住,对下水道的堵塞有一定的作用力。仪某的房屋虽然租给了其他人,但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有管理、照看的义务,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仪某、**、**、迟某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涉案房屋所有者,对自身房屋负有不可推卸的照看、管理、维修义务。第一次返水后,同为一楼的其他住户,因为及时进行了处理,所以没有什么损失,但原告没有加强警惕,未多次频繁到房屋查看、维修,导致房屋多次泡水后损失扩大,故原告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15%的责任。
原告曾单方委托潍坊朝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损失格为50095元,评估费2000元。因该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且各被告均不认可,经重新评估后推翻原评估结论,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及鉴定费不予认可。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为16642.66元,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为2000元。故被告永安物业公司应当承担7489元及鉴定费900元,被告永安物业公司已支付鉴定费500元,实际仍需支付共计7889元,被告仪某、**、**、迟某分别承担原告损失1664元及鉴定费200元,各被告每人分别已经垫付375元,每人实际仍需支付1489元。原告自行承担损失2497.66元,鉴定费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8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仪某赔偿原告损失1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迟某赔偿原告损失1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6元,被告仪某、**、**、迟某分别负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秀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荣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