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4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高密市福润花园小区3-1-602室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啸,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程际国,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纪磊杰,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栾树林,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王江辉,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管正伟,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刘圣军,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刘海杰,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马源,男,1999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李超,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赵宏伟,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物业公司)、王啸、程际国、纪磊杰、栾树林、王江辉、管正伟、刘圣军、刘海杰、马源、李超、赵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自愿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放弃追究上诉人赔偿责任为由,于2021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淑华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贾元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