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901号
原告:***
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