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念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该公司员工),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孙泉,该单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434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20307.8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但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拍卖被执行人名下2辆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1执35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