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4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张念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鲁0211民初142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105000元及利息,支付车辆使用费76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冻结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无实际控制金额,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案向另案送达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所有的案款920000元,但该款尚未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案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卿

审判员 吴应元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