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童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原审被告:沈华,男。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
法定代表人:杨四红。
上诉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华、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20)云332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经过层层分包,只有追加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海安维信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盈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水市人民法院(2020)云332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00元。
审判长  尹相禹
审判员  肖媛华
审判员  过强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吕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