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321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随县新县城厉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祖国,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随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世军。
申请执行人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湖北大随通物流园有限公司作出的随县土资执罚(2016)31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被执行人湖北大随通物流园有限公司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随县经济开发区星炬社区居委会四组(即随岳高速公路厉山出口旁)平整场地,并进行路面硬化,修建出入公司大门的水泥路。占地总面积5077.80平方米,其中69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387.8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6月24日向其送达了随县土资执罚(2016)31号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随县经济开发区星炬社区居委会四组即随岳高速公路厉山出口旁的土地计5077.80平方米在十日内退还给随县经济开发区星炬社区居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15日内拆除在4387.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077.80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101556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又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7年2月23日,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执行随县土资执罚(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执行人湖北大随通物流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湖北大随通物流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定铭
审判员 晏贵先
人民陪判员吕华鑫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万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