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保155号
申请人:随州市应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八一村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江店街道龙岗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随州市应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随州市应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广水市公路管理局应付给被申请人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万元。申请人随州市应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广水市不动产提供担保,不动产权证:鄂(2021)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随州市应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水市公路管理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随州市应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水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鄂(2021)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随州市应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